广东省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象棋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象棋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象棋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广东省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本地区象棋相应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并设立荣誉国家裁判员称号。获得世界象棋联合会和亚洲象棋联合会有关裁判资格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 本会负责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地方协会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综合技术培训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设立综合技术培训委员会。综合技术培训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象棋竞赛规则、象棋技术水平、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察,加试象棋国际工作术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掌握和正确运用象棋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象棋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象棋竞赛编排原则。 第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熟悉象棋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掌握基本编排方法;任象棋三级裁判员满1年,并具备2次在县级及以上象棋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象棋竞赛规则,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象棋竞赛的能力;能完成简单赛事编排工作。任象棋二级裁判员满2年,具备2次担任省级比赛裁判员经历,或具备3次担任地、市级以上执裁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象棋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象棋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象棋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 广东省象棋协会将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第十五条 广东省象棋协会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一)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比赛期间正(副)裁判长、仲裁,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综合技术培训委员会和本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赛事组委会针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填写《执裁鉴定表》,做出等级评定。 (二)综合技术培训委员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本会综合技术培训委员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正(副)裁判长、仲裁、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将上报广东省象棋协会,并根据广东省象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