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广东省棋类协会(包括象棋、围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五子棋)英文缩写:GDSQLXH 。 第二条 广东省棋类协会是广东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是广东省棋类运动的全省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发展我省棋类运动,加强与港澳及国际棋类组织的联系。交流技术,不断提高我省棋类运动技术水平。增进友谊,促进我省棋类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 广东省棋类协会接受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总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并在其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广东省棋类协会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二沙岛大通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东省棋类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发动和指导我省棋类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该项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二) 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培训,负责申请和审批裁判员、教练员等级; (三) 代理中国棋院审核和发放我省棋类运动业余等级证书; (四) 举办全省性的棋类竞赛和活动,承办国内外的棋类竞赛; (五) 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全年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广东省棋类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省委员会由以下各方面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一) 协会领导成员; (二) 省内各市协会可推荐一名代表作为委员。任期内, 由于特殊原因,委员所属单位有权变更人选,但须报省棋类协会批准; (三) 体育界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我省棋类运动并作出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十六条 协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领导成员和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经代表大会选举可连任。 第十七条 广东省棋类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由主席、副主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的理事会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 依法代表本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二) 代表本会签署一切合约,协议和有关文件; (三) 有权直接代表本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四) 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以上职责; (五) 法人代表的一切行为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对于贡献显著,年事以高的委员,授予荣誉委员和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长期热心和支持我省棋类事业,并为此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同志担任名誉主席。 第二十二条 工作机构:协会下设象棋委员会、国际象棋委员会、围棋委员会、国际跳棋委员会、五子棋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本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席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属广东省棋类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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